首问负责制度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我单位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首问负责制度:
一、群众来我单位办事,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群众,不可不理不睬或借故推拖,属不能办理要明确告知来者。
三、属首问负责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按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向当事人解释有关的事项、程序、需补交或携带的材料等。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的所在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介绍或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科室(单位,并交由承办科室(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员,该科室(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处理,办理事项不属于交通部门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向来者耐心解释清楚。
六、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介绍或引导其到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制定限时办结工作制度如下:
一、凡上级机关批转的各类督办件(函),必须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事先与上级主管请示并取得延时批准。
二、凡上级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如无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科室可根据业务特点提出具体要求,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公效率。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接到监督申请书后48小时内提出反馈意见。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在2周内对申请文件、资料以及工程现场进行核实,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分送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凡接待群众来信或各类咨询事宜,当日能做出处理和明确答复的要当日处理完毕,一般问题,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5日;特殊问题,不得超过30日(重大案件举报除外)。
四、加大站有关会议议定事项和站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1、站务会或站长办公会原则通过,需以质监站名义发文或再次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没有明确完成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在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2、会议审定提出较大修改意见,需要再次提请会议审定的,承办科室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修改和工作。
3、对于站领导批办的有关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对于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对于需要会同其他科室办理的,主办科室要主动与会同科室联系,会同科室要积极配合,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需要调查论证和协调处理的事项,承办科室要主动协调,先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批示领导说明情况,明确办结时间,批办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写出报告反馈结果。
五、凡综合办公室批转的各种质量举报件、申诉件一律明确提出办结时限。
六、对违反限时办结工作制度,情节轻微的,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恶劣并影响交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直至党政纪处分。
被诉查实待岗制度
一、为加强行风建设,体现质量监督工作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落实各项制度,特制定被诉查实待岗制度。
二、工作人员年度首次违反有关规定被投诉查实情节较轻的,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或站领导进行告诫谈话。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被投诉查实情节较重的予以离岗或待岗处理: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可不称职者;
2、对上级组织的决议、命令不执行,对站的任免或工作安排不服从的;
3、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当年被行政警告两次的;
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造成较坏影响的;
5、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经济方面有违纪行为,数额在500元至1000元的;
6、由于主观原因,不履行服务承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7、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争吵,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影响质量监督形象的;
8、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改动试验、检测、检查、鉴定数据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9、效率低下,工作任务经常完成不了的;
10、其他必须给予处理的。
四、对工作人员做出离岗或待岗处理,由站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根据规定,书面报站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待岗时间一般为半年,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待岗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学习指定材料,并写读书笔记。待岗期满,需重新上岗的,经组织考核,站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岗位调整。
失职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质监部门勤政、廉政建设,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树立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是指对我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工作承诺制规定的。
(2)在监督、检查、鉴定和试验检测工作中,手续不全、检查、鉴定、试验检测数据不准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政策和制度有关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严肃性,检查、试验、鉴定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数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公开检查(诫勉教育)。
(2)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3)离岗、待岗。
(4)纪律处分。
四、处理意见
(1)凡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诫勉教育):
①不按首问负责制规定办事的;
②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③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
④无故上下班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的;
⑤其它有必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2)凡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①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
②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③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差,办事拖拉以致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④工作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损坏质监形象的;
⑤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场所的娱乐活动,情节轻微的;
⑥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炒股的;
⑦不遵守考勤制度,无故旷工一天以下的;
⑧科室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对效能建设不予重视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凡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
①违反站机关规章制度,当年内被告诫三次的;
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③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完成任务的;
④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受到投诉,经查实性质比较严重的;
⑥各科室负责人对下属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的;
⑦设置障碍,干扰有关部门查处违纪问题,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⑧其他有必要给予违规待岗处理的。
(4)凡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被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被告诫三次的除予以违规待岗外,应调离工作岗位;在调离工作岗位后再被效能告诫,将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5)凡受到违规待岗处理的,期限为1-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但必须按规定上下班,完成交给的各项工作;待岗期满需重新上岗的,经组织考核,站务会研究决定,调换岗位重新上岗。
(6)对违反承诺,超过办理时限,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举报查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作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给予通报和离岗、待岗,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7)工作过错责任人给从业单位造成损失的,党内干部职工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非党员干部职工犯有失职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或参照党内干部职工执行。
(8)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9)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10)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单位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保证措施
(1)切实加强对失职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站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站工作过错失职追究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2)认真把握实施失职追究制的工作重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切实增强质量监督人员严格执行政策和严守各项制度的意识。
(3)加大对实施失职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与年终考核、行政效能监察、民主评议、打造诚信交通工作相结合。坚持“事实清楚、手续齐全、证据确凿、处理得当”的考核工作原则,对发生责任追究的行为,及时、合理、公正的予以追究,以确保此项制度的落实。
工作无缺位制度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从业单位和基层群众办事,决定在质量监督和试验检测岗位实施工作无缺位制度。
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离岗外出,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由主管领导指定工作人员代办其业务。
二、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主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工作,由主管领导指定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
三、质量监督和试验检测岗位要在明显位置公开办业务时间,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四、凡正常工作时间出现漏岗或无人替代,影响对外办公,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离岗,逐级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超时默许制度
为认真落实质监工作承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于基层从业单位提出的申报事项(资质申请、监督申请、鉴定申请、委托申请),业务工作科室(综合办公室、监督科、试验检测科)均应公开承诺审批和办理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明确答复。若符合条件,按规定批复或上报;若不符合条件,2日内通知申报人对申报件进行补充或调整。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确实不能办理的, 3日内以文字通知本人。
二、凡业务科室受理的申报事项未能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办结完毕,或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向申报人做出答复的,视为默认许可,应主动为服务对象办妥所有手续。
三、业务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履行服务承诺时限,造成默认许可,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该业务科室及具体业务承办人负责,按照《失职追究制》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加强全市质量监督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质量监督形象,特制定质量监督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一、质量监督站机关:
1、实行限时办结制、被诉查实待岗制、失职追究制、末位淘汰制、绩效考核制、工作无缺位制和超时默许制度。
2、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禁止各类文明忌语。
3、对基层从业单位人员和群众来访,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办事高效。
4、开展“强素质、提形象、做贡献,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活动,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问题。
二、综合办公室:
1、对工地临时试验检测室资质申请及相关业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考核认证,核发临时资质证书。若不符合条件,2日内通知申报人对申报件进行补充或调整。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确实不能办理的, 3日内以文字通知申请人。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之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申报。若不符合条件,2日内通知申报人对申报件进行补充或调整。
3、对各从业单位的质量监督和试验检测方面的投诉、举报,查实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举报作证人员进行反馈。
三、监督科:
1、对质量监督申请及相关业务,监督科在接到监督申请书后48小时内提出反馈意见。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在2周内对申请文件、资料以及工程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分送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若不符合条件,2日内通知申请人对申报件进行补充或调整。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确实不能办理的, 3日内以文字通知申请人。
2、对符合鉴定检查条件的工程,在2个工作日确定鉴定检查人员,开展鉴定检查。若不符合条件,1日内通知申报人对申请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调整。
3、对各群众的质量投诉、举报,查实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举报、投诉人员进行反馈。
4、监督检查、鉴定人员承诺:检查数据公正、真实、可靠,对监督检查、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5、质量监督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从业单位随时可以进行申请,并得到及时的监督鉴定服务。
四、试验检测科: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下列时间内办结试验手续:
(1)各项委托试验,10分钟;
(2)各项检测申请,10分钟;
(3)领取试验、检测报告,10分钟;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对委托样品及材料进行补充或调整。
2、对各项委托试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3、试验检测人员承诺:试验报告差错率低于0.05%,试验检测数据公正、真实、可靠,对试验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4、试验检测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从业单位随时可以进行委托,并得到及时的试验检测服务。
末位淘汰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落实《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年终由单位集体对当年平均值排在最后两位的人员或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进行戒免谈话,予以警示。
凡发生下列问题,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均实行淘汰制,淘汰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调岗、免职和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在最后的或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
二、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
三、无正当理由主要工作任务目标未完成的;
四、拒不执行组织工作安排或人员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发生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交通形象问题,被群众投诉举报查实的。
岗位责任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能,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按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规定设岗、职责相称、职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二、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机关的总职责,各科室和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切实落实。
四、岗位责任制要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纳入效能考评内容,不断强化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绩效考核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建设责任状规定的内容,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继续开展“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活动。
四、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投诉范围所规定的内容发生。
五、按时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在工作中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提出合理化建议,成绩突出。
六、认真执行站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
七、绩效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记入个人的人事档案,凡考核基本合格以下者,取消个人年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