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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08-9-21)    点击次数:1

各县(市、区)交通局、局直有关单位、各从业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强化责任管理,促进试验检测人员规范检测、科学检测,保证试验检测工作公平、公正、高效,根据交通部、省厅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荆州市水运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荆州市水运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运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强化责任管理,促进试验检测人员规范检测、科学检测,保证试验检测工作公平、公正、高效,根据交通部、省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水运公路工程从事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试验检测过程中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水运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在试验检测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者疏忽,违反检测规程、规范、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导致试验检测数据或结果错误,给工程造成损失、隐患或事故的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给予责任人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第四条 对试验检测人员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范围
第五条 试验检测责任的追究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处罚;
(五)清除出场。
第六条 试验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予以清除。
(一) 不按照部、省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试验检测,尚未造成实体质量后果的;
(二) 签发错误的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尚未造成实体质量缺陷,可通过补充试验弥补的;
(三) 试验检测人员不认真进行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或校准程序或检定证书过期,造成仪器设备失准,尚未造成实体质量缺陷,可通过补充试验弥补的;
(四) 在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不履行工作程序,不认真填写试验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养生设备温度、湿度记录,造成试验不能追踪溯源的;
(五) 在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不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试验规程,造成仪器准确度降低和养生设备温度、湿度超出规范要求,试验结果失准,尚未造成实体质量缺陷,可通过补充试验弥补的;
(六) 编造虚假数据(无检测设备),出具虚假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尚未造成实体质量缺陷的;
(七)对试验检测工作不负责任,在试验未完成前,复核人员、技术负责人先行签字的;或签字人员不是考核认证临时资质中批准人员的;存在漏签、代签问题的;资料时间与记录不符的;原始记录数据不全的;
(八)试验检测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试验检测频率不足,检测指标缺项或试验检测结论判断错误,通过补充试验可以弥补的。
第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单位对全部或主要责任人每人经济处罚500元以上;对次要责任人每人经济处罚300元以上;连续发生二次,对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600元以上,并予通报;连续发生三次,经济处罚在第二次基础上加倍,并予清除出场。
(一) 原材料或施工段落存在明显不合格现象,而试验检测人员编写合格资料的,或质量监督检查抽检存在明显不合格问题,而施工、监理的试验检测人员已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不合格段落通过返工可以弥补的;
(二) 由于试验检测人员提供的数据不准确,造成局部返工的行为;
(三) 对所发现的试验检测问题不能及时正确处理且没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造成返工或质量问题的行为;
(四) 在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已经发现或应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作出与工程实体质量或原材料质量不符的错误试验检测结论的;造成工程需局部返工处理的行为;
(五) 在对材料组成设计(配合比设计)和标准试验的试验过程中,资料不全,计算或设计方法有较大失误的行为,但尚未造成实体质量和事故的;
(六) 对试验检测工作放任不管,致使试验检测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 第六条所述行为,造成试验工作出现失误、工程局部返工或实体质量存在较小隐患和缺陷的;
(八) 因试验检测人员出具失实的检测数据导致试验检测工作错误结论的;
(九) 未经考核认证擅自开展试验检测的或超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第八条 试验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由有关单位对全部或主要责任人每人经济处罚2000元;对次要责任人每人经济处罚1000元,并予通报。
(一) 第七条所述行为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给工程造成永久隐患和缺陷的;
(二) 对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试验检测人员应承担责任的;
(三) 在工程试验检测事故调查和受理工程试验检测问题举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试验检测责任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 因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原因造成检测责任的,由试验检测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试验检测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 试验检测人员的责任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试验检测人员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试验检测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 试验检测责任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试验检测单位负责人的过错责任追究,视其单位试验检测人员出现的过错责任性质,进行相应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检测行为人的责任:
(一) 因适用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不明确,导致试验检测责任的;
(二) 因执行上级的书面决定、指令,导致试验检测责任的;
(三) 因不可抗力导致试验检测责任的(仪器受外界电压、磁场影响导致数据失准)。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责任行为的;
(二) 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试验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 因试验责任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五)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市质监站负责对重点工程和国省干线公路试验检测人员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督;县级质监办负责对农村公路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督;各从业单位应成立相应责任追究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责任过错,在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荆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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