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市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十一五”湖北省交通发展规划纲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一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荆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内所有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市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履行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的制定,市公路局依据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地方资金筹措、前期工作以及项目的实施、安全管理及廉政建设等工作,并接受市公路局的行业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路局履行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行业管理职责,及时向市公路局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定期报送进度统计报表(表样见附表五),汇报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对项目建设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地国省干线二级公路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经市公路局审核和省公路局或市交通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中地质复杂路段、特大桥、技术复杂大桥和隧道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它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代项目建议书)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第十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按建设项目编制上报(跨县市项目,由市公路局协调),经市公路局审查,报省公路局审核,由省交通厅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转省发改委审批。二阶段设计中的初步设计分项目报市公路局审查后转省公路局审批;二阶段设计中的施工图设计由市公路局审查报市交通局审批,并报省公路局备案;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局审批(具体程序见图一)。
第十一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简化程序和越权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改扩建公路项目应遵循“尽量利用老路、技术达到标准、设施齐全配套、服务水平上等”的原则进行建设。对于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10%的变更设计和涉及重大结构性变化的变更设计,项目法人应按照程序重新申报设计文件。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荆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三) 项目已经列入市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 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五)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确定,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准备好,招标文件已经批复。
第十六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桥隧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经市公路局初审报省公路局审批后,报省交通厅备案;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报省公路局核备。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中总投资1000~5000万元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报市公路局审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十七条 市公路局依法对全市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和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内容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再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二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按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到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和市公路局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如开工的话市公路局将拒付工程款。施工许可证有关要求见附件1,表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监督人员,确定监督方式、方法,认真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工后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公路工程乙级资质或以上的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及设计。监理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监理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并在设计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现场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质量巡检制度。
质量巡检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巡检、突出现场的原则,加大施工现场质量巡检力度,督促落实工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掌握第一手质量信息,确保全市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质量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状态。
市公路局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包括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的检查和工程实体的检测。
市公路局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包括质保体系、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4个方面(见附表一);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包括履行合同情况、质保体系、质量控制、内业资料和安全管理5个方面(见附表二);对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包括监理人员及机构、质量控制、监理资料和安全管理4个方面(见附表三);对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包括设计文件编制和设计变更2个方面(见附表三)。
市公路局对工程实体的检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对检查结果通报。
施工企业应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
社会监理应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以不低于30%的检测数量(检测频率不变)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测。
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以不低于10%的检测数量(检测频率不变)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路局每季度对全市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巡回检查通报,包括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的检查和实体检测。
项目法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质量巡检工作,服从管理要求,不得拒绝或阻碍。对于参建各方建设行为检查没有达到各自总分85%的建设项目,市公路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等形式予以纠正。
第七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省交通厅定额补助资金、地方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公路局按照“政策引导、多方筹资、合力建设、加快发展”的原则,对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市公路局对验收合格的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按路基每公里20万元、沥青路面每公里50万元、水泥路面每公里80万元进行定额补助;对二级公路中的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按概算额度进行补助。
自筹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招商引资或其它合法方式筹集,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在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的同时,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用好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市公路局对建设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根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验收合格的工程进度,按同比到位的原则进行拨付。
地方自筹资金拨付按各地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不同投资方式按照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督和管理。使用其它资金投入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照《湖北省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执行。各县、市、区项目法人要加强对交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专项资金的专项拨付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将采取暂缓、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对于“十五”期间由市公路局做业主的干线路网工程,仍沿用“十五”期间的资金拨付方式,即:对验收合格的路基工程,按 20万元/公里拨付;对市公路局招标的路面工程及大中桥梁工程,向市公路局报进度支付报表,按照进度拨付工程款。
对于“十一五”期间由各地方政府做业主的项目,采用新的资金拨付方式,即: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据实填写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表及形象进度月报表,报市公路局审查后转省公路局审核拨付。(见附表四和附表五)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完成后必须按照现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第3号令)的要求,分交、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市公路局)参加,交工验收报告经市公路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核备;工程竣工验收由各县、市、区项目法人向荆州市公路局申报,荆州市公路局汇总后上报省公路局,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省公路局签发,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的交工资料和竣工资料应由各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单位汇编后装订成册,向荆州市公路局送交一套完整资料(竣工资料内容见附表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荆州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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