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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及《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其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成立,对公路水运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设备等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含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是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以往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分别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定为临时资质。
第五条 湖北省交通厅是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甲级资质和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本省乙级、丙级和省厅重点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办事机构。
各市、州交通局(委)是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乙级、丙级和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本地区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本地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不得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主要包括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和管理制度、主要仪器设备及计量认证、主要试验检测项目等内容,详见附表《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1、公路水运工程及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试验检测(水运工程含设备);
2、参与工程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对水运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进行检测分析);
3、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工程应用中的跟踪检测;
4、参与或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工作;
5、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新仪器设备的开发研制、新检测方法的研究;
6、 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培训;
7、 经交通部或交通厅授权,对专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认定;
8、 接受委托,承担其他行业的工程试验检测任务;
9、 向主管部门提供国内外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信息。
第九条 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可对外承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对外出据试验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备临时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只为本企业承担的本项目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资质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交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各市、州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经其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省交通厅审验汇总。甲级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省质监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乙级、丙级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由省交通厅审批,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交通系统其它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在取得其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及所在地市(州)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合格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甲级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部审批;
2、 乙级、丙级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由各市州交通局(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非交通系统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在取得其行政主管单位及其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单位,主要提交下列材料:
1、 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报告;
2、 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
3、 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4、 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 通过计量认证(检定)的有关材料;
6、 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7、 试验检测人员职称及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和培训证书;
8、组织机构框图;
9、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各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
2、 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与计量认证(检定);
3、 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4、 试验室环境条件(包括安全生产);
5、 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6、 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核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对批准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按原申报与审批程序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临时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包合同项目交工后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接受复查的试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三年来的主要试验检测工作及其业绩等有关材料和原资质等级证书及副本。原考核(考试)部门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八条 对复查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由复查部门在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对不合格者,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试验检测项目。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可根据条件,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另
行申请增加或减少试验检测项目或变更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更名,由原申报部门向原资质审批部
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质等级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声明作废,同时须按申报程序向原颁证部门申办补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撤销,由原批准其成立的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在30天内报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注销资质等级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及副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现未申报定级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申报定级工作,逾期未申报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本办法中的水运工程系指港口、航道、内河航运、水运工业工程及其相应的生产、生活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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