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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准入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道路、桥梁、船闸、航道、港口等)现场质量控制试验检测工作的业主中心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以及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含流动试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的工地试验室均定为临时资质,只为本企业承担的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履行项目监督的交通质监站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交通厅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不得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条件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工作与管理制度、试验检测项目和检测工作程序、仪器设备及检定(详见附表)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1、 对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等的试验检测;
2、 提供结构混凝土及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标准;
3、 按照部颁规范、规程、标准、频率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质量控制;
4、 按照部颁规范、规程、标准、频率的要求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验收工作;
5、 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工程应用中的跟踪检测;
6、 及时向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工程质量动态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申请程序
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合同规定条件的工地试验室,由业主审验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负责本工程监督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由省站负责监督的工程,业主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审查,合格后颁发临时资质证书,报厅备案。
由市站负责监督的工程,业主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审查,合格后颁发临时资质证书,报市、州交通局(委)备案。
第九条 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主要提交下列文件
1、 业主关于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申请报告
2、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表(2份);
3、 工地试验室人员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及岗位证书;
4、 组织机构框图
5、 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不具备与之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试验检测项
目时,其所需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交通主管部门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并需书面上报业主获得同意。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临时资质条件的工地试验室核发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承接工程项目结束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室,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收回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等处理。
1、 无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
2、 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
3、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它用;
4、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5、 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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