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的技术优势,保证我省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公平、公正,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验检测活动,包括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检测人员考试湖北考区检测员阅卷、大型检测技术比武竞赛、检测机构间能力比对、检测技术培训交流、质监机构组织的试验检测专项督查、试验检测纠纷的授权仲裁等。
第三条 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组建并管理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分检测管理类、检测技术类等两类,每类按公路、水运工程两个专业配置。检测技术类专家按具体专业性质不同进行分组,其中公路检测技术类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等六个专业组,水运检测技术类分为材料、结构、地基与基础等三个专业组。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省质监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检测技术类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熟悉试验检测工作,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3.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 持有交通部质监总站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在证书专业范围内申请专家资格);
5. 具有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6.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文字材料的能力;
7. 身体健康,能胜任质监机构组织的各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相关工作。
(二) 检测管理类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熟悉试验检测工作,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3.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 具有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5.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文字材料的能力;
6. 身体健康,能胜任质监机构组织的各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推荐表》,提供申报资料(学历、职称、主要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送市州质监站(处)初步审查后报省质监局;在汉检测机构(不含武汉市交委系统)可直接报送至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成立专门审查组,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审查申报材料,核定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审查确认后对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数量不设名额限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均可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独立地为省质监局组织的检测活动及检测管理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专家咨询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决策事项及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四)参与专家活动前,与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向省质监局申明并回避。
(五)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与省质监局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接受省质监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应按规定参加省质监局组织的专门培训,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专家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质监局每年对专家的工作实绩、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一经查实,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申报进入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的;
(二)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泄露试验检测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试验检测工作内容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科负责解释。